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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發布日期:2014-01-06     瀏覽數:     分享到:

 
【分類號】 21961199720

【標題】 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建設部

【頒布日期】 19970417

【實施日期】 1997041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

【文號】 建教(1997)83號

【名稱】 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山東省、江蘇省建管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建總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
   
   現將《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名稱】 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建筑業企業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 建設部主管全國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負責所屬建筑業企業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其所屬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還應當接受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筑安全監督管理
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建教(1991)522號文《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企業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工區、工程處、施工隊,下同)、班線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章名】 第三章 安全培訓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 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 建筑業企業必須建立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職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
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建設部建設教育主管部門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所屬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有條件的大中型建筑業企業,經企業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后,可以對本企業的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工作,并接受
企業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其他建筑業企業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的安全培訓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第十條 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要負責統一管理分包單位的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分包單位要服從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現場經驗或者從事建筑安全教學、法規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員;

   (三)經建筑安全師資培訓合格,并獲得培訓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職工的安全培訓,應當使用經建設部主管部門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門統一審定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章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