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職業健康安全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職業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經費,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并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職責,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有關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應當積極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應當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青少年安全知識和防災能力。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積極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保險,減少生產經營單位抵御事故的風險。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裝備的推廣應用,發展安全產業,適時淘汰落后產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災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ǘ┙M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鋫浞蠗l件的分管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并賦予其技術決策和安全生產指揮權;
?。ㄋ模┍WC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M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監督落實;
?。ㄆ撸┙M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ò耍┙M織實施本單位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工作;
(九)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ㄊ┘皶r、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一)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
分管安全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組織、實施、落實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
技術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技術管理職責,具體組織、實施、落實本單位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備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貓绦邪踩a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
?。ǘ﹨⑴c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ㄈ┍O督和指導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ㄋ模╅_展安全生產檢查,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五)制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ㄆ撸┞鋵崓徫贿_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ò耍﹨⑴c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教育培訓檔案,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進行可行性技術論證,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教育和培訓的職責和具體內容。
用工單位對現場勞務派遣人員負有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對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未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部門,不得批準、核準或者備案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高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高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審核部門及其負責審核的人員對審核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高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其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第三十四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職業危害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懸吊、挖掘、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船舶修造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有限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輪流現場帶班。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礦山負責人現場帶班,應當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四十二條 國家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并按照規定定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和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應當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保障安全生產要求,用于隱患排查治理、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十七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按照前款規定承包、承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不得將其承包、承租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再次轉包、轉租給其他單位。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九條 非生產經營性建筑物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低安全保障設計建筑物改變用途用于高安全保障要求的生產經營經營活動,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對改變用途的建筑物進行安全評估;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方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并對報告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礦山、冶金、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七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九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十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一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分工負責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設立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配備人員和必要的裝備,監督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治理措施的落實。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并進行綜合考核;發現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事項時,應當提出意見,要求其他有關部門及時改正或者做出處理。
第六十五條 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原批準。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M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ǘz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ㄈz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統一標識并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七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留置送達被檢查單位,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七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拒絕執行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決定的,為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斷電、停供火工用品等臨時措施,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七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九條 國家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h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通報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金融主管部門,作為信用評級的依據?!?/P>
第八十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八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相應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八十六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七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發生重特大事故,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事故處理的過程應當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九十條 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發生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外,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分別對其查處情況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采取約談、訓誡、通報和召開現場會等措施,加強警示問責和督導整改工作。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ò踩a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ㄈσ呀浺婪ㄈ〉门鷾实膯挝徊宦男斜O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九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嚴重不符合事實,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ㄈ┪窗凑毡痉ǖ诙粭l、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用工單位未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未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教育和培訓的職責和具體內容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九條 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呶=ㄔO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ǘ└呶=ㄔO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ㄈ└呶=ㄔO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ㄋ模﹪液褪〖壷攸c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抽查不合格繼續施工的;
?。ㄎ澹﹪液褪〖壷攸c建設項目竣后,其安全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安全設施抽查不合格繼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丛谟休^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的;
(七)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ò耍┪磳Π踩O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九)未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十)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十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的。
第一百零一條 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負責人未輪流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
?。ㄒ唬┪唇⑹鹿孰[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的;
?。ǘ┪炊ㄆ谙蚩h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三)未建立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和預警預報體系的;
?。ㄋ模┪疵吭逻M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的;
(五)發現事故征兆,未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六)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的。
第一百零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P>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ǘχ卮笪kU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懸吊、挖掘、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有限空間內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既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又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六條 非生產經營性建筑物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低安全保障設計建筑物改變用途用于高安全保障要求的生產經營經營活動,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對改變用途的建筑物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估報告未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a、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對決定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事業法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為實現某種生產、建設或者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
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最高決策權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廠長、經理等。
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缺陷。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傍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辨識確定的危險設備、設施或者場所。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亡(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