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出臺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5月1日起實施
為著力加強農村房屋質量安全管理,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進建立農房建設管理長效機制,陜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等5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陜西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將于5月1日起實施。
《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設的住宅房屋。農村住房建設包含:村民個人建房,即村民以戶為單位,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個人住房的行為。統一建房,即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各種渠道統一組織實施的住房建設。符合當地實際、村民自愿選擇的其他建房形式。
在設計要求方面,農村住房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和陜西省的技術標準。三層以下(不含三層)可以自主設計或者選用農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設計圖;三層以上(含三層)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農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鼓勵村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風貌協調”的現代宜居農房。
農村住房占地面積與宅基地面積應比例適當,預留空間能夠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臺階均應控制在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范圍內。應精心調配空間布局,合理統籌主房、輔房、院落等功能。適應村民現代生活需要,實現產居分離、寢居分離、人畜分離和凈污分流。同步設計衛生廁所,因地制宜推動水沖式廁所入室。結合實際需要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地基基礎、結構形式、墻體厚度、建筑構造等要適應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條件,滿足質量安全及抗震設防要求。改建、擴建的農村住房應滿足改廚、改廁、改圈、建筑質量、抗震防災和消防安全要求。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的農村住房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方案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在建設管理方面,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的宅基地,兩年內必須開展建設,未開展建設或未按照規劃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但因特殊情況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經批準另址建設農村住房的,在新住房建成后3個月內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并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應在農村住房建設工程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放線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承擔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機構、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房村民和承建方到現場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坐落、四至、界址等,明確建設要求。未經丈量批放,不得開工。
牽頭承擔農村住房建設工程的鄉村建設工匠,應參加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三層以下(不含三層)農村住房建設工程可以委托鄉村建設工匠實施。三層以上(含三層)農村住房建設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農村住房建設工程竣工后,村民應提請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承擔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機構進行竣工驗收,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用地面積、四至邊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建筑面積、風貌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是否按圖施工,農村住房質量、抗震、消防是否滿足要求。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村民建房,還應檢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是否要求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如要求配套,需檢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否合格。農村住房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來源:三秦都市報